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