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证监会行政复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吊销业务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决定不服的;
(三)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冻结、查封、限制交易等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限制业务活动、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限制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以及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
(五)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证券、期货
行政许可事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八)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属于
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
(三)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定;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