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堆放在露天环境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因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六)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等造成的损失。
(七)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八)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7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很多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需要,通过附加一些特约责任以解决投保人的多样化需求。这些特约责任主要包括:盗抢责任、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以及第三者责任、家电安全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