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一般不会被拘留的。对于哺乳期的妇女的处罚一般是这样的:
1、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只作出
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2、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
3、被
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可以取保候审。对强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是哺乳期的妇女的,也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哺乳期的妇女,即使是行政处罚,按
行政处罚法,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
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