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
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
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
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