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送达回证这个问题,第一条为及时、高效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及时告知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结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乡(镇)政府代为送达,并要求乡(镇)政府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卷
第三条《送达证》上必须印明编号、受送单位(人)、送达地点、送达文件名称、字号、收到时间、受送达单位(人)签名或盖章、不能送案的理由,送达签发人、送达人、备注等。
第四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含私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送达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时,应当由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第五条被送达人如果不在时,可由其单位其他负责人或其成年家属代收。
第六条凡遇有拒绝签收或者拒绝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的文书留在被送达人住所,经基层组织代表见证签订,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被送达人如因下落不明或难以送达的,可以以公告形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如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对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证或邮寄凭证都应入卷,并妥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