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举证据。
经济
合同纠纷举证流程如下: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
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经济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经济合同;订(定)货单;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
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
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合同约定向
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