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事故产生损失的,首先由机动车投保第三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发生事故的各方按各自责任的大小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
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
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