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
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
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4)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