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
2、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对逾期借款利息没有约定。
3、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此类合同多见于民间借款。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类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间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从字面上理解,似乎逾期还款依然计算利息。但此“利息”并非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而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为依据计算出来的“利息损失”,即原告因为被告的违约而产生的损失。
利息只能是基于借款合同的约定而产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认为
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不计算利息。但违约之债产生的基础则是合同一方违约。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未约定利息时,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这充分说明了在有期限的民间借贷中,期限内按照约定支付利息。逾期,则依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而支付利息损失就是法律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