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则以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如果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履行地位
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则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的交货地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还不能确定履行地的,则标的是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标的是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是其他标的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