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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2.07.05

农村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制的一种衍生制度,它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交易。互换、转让、委托、租赁、入股、拍卖等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四个原则为: ⑴依法。即土地流转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⑵自愿。即土地流转必须是农户的完全自愿行为,不允许存在任何组织机构或者其他个人的强迫行为; ⑶时间有限性。一方面是说任何土地的流转必须要有期限,另一方面是说土地的流转期限必须在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内,不得超过合同期限以外; ⑷有偿性。即农户对享有承包权的土地流转具有收益权,任何人不得剥夺该权利。 自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55年的土地改革时期,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国家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1953年依照“耕者有其田”原则实行了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3亿多农民无偿分得7亿亩土地,土地产权制度随之变成为农民所有和农民使用。第二阶段是1956-1977年的人民公社时期,经1953-1956年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民个体经济制度快速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土地制度,随之又变成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这一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与国民经济的赶超战略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紧密相关的,为了在资本短缺条件下实现重工业快速发展的目标,就必须依靠人民公社制和统购统销等制度来促使农业剩余向工业转移,以农业的牺牲来换取工业的快速发展与进步。第三阶段是1978-2021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实施时期。因为人民公社制存在监督困难和效率低下的弊端,使得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长期处在极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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