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诉讼开始后,继承人既不参加诉讼,亦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依法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二、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三、依法追加的继承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的,不应
按撤诉处理,而应按照缺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