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
它具有以下特点:
1、它只能以货币或者其他可以用货币清偿的方式满足;
2、它只能以破产企业为对象;
3、它的清偿通常不可能全部满足,而要受破产财产的限制,因而它因债务人依破产程序将自己的破产财产加以清偿而消灭。
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
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破产债权的构成需具备三个条件:
1、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权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债权必须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均不能构成破产债权。据此,破产债权的范围主要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另外,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
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