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书范
申请人张,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汉台区镇村村民,住该组,身份证号码:
612301197712,系死者陈之妻。
申请人陈,男,200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陈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系陈之母亲。
被申请人:市人民医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的是放任,不予救助的态度。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死者陈在牛家桥被他人用刀致伤三处,陈被他人致伤后,当即乘出租车赶往市人民医院,但被申请人对陈伤情误诊为破口伤,对陈的伤口仅仅只是做了简单的创面处理,没有对陈采取止血、输血,缝合血管等正确的治疗措施,致陈失血性休克,在陈休克后,被申请人仅仅采取的是做人工呼吸的救治措施,直接导致了陈死亡。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诊疗护理规范、误诊误治的行为而导致了陈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医疗事故。
依照黄外科学记载像陈的病情属于急性出血,在这种情况紧急状态下,不需要进行配血,直接用型血输入患者体内,然后再行血管缝合手术。但被申请人只是采取了包扎止血的措施,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正确措施应当是一方面补血,一方面进行手术止血(切开组织用止血钳止血并缝合血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对陈采取正确的诊疗手段,致使陈死亡。由于被申请人的放任和疏忽大意造成了陈死亡,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为此申请人恳望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对该起医疗事故作出技术鉴定,并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作出处理。
市医学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
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