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
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