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下书写:
借条:
借款人:xx;
身份证号:xx;
出借人:xx;
身份证号:xx;
因用于(xx)于xx年xx月xx日向出借人xx借款人民币(大写)xx元,(支付方式为:现金/银行转账),小写xx元;
利息共xx元;
期限为xx月,将xx抵押;于xx年xx月xx日归还本息;
借款人: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