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风险提示:人民法院有权对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审查,并且法律赋予债务人提出异议或通过诉讼请求不予执行的权利。公证债权文书对债权人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如果顺利,可以提高效率。反之,则仍然需要另案提起诉讼,不仅达不到提高效率的目的,反而可能因此而浪费时间与经济成本。因此,债权人应充分注意公证债权文书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以及不予执行的风险,并在实践中预防并降低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