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时或合同终止后,互相协作、互相帮助,不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时起,直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发生争议时对纠纷的解决,都应当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
《民典法》(自2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