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冷静处理,处理要点如下:
(1)立即停车。
停车后按规定拉紧刹车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
(2)及时报案。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拨打交通
事故报警电话“122”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
(3)抢救伤者。
如事故中有人受伤,首先应确认受伤者的伤情,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
(4)保护现场。
保持现场的完整性,获得事故发生时的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为了防止事故的扩大,驾驶员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其他可以引起火灾的隐患。
(6)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在交警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交通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
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