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
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
(一)
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
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