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解答像你朋友这种情况是否适用
工伤认定时效中断规定这个问题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申请期是时效概念,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该条款虽未明确规定申请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但2005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国法秘函
(2005)39号《关于对工伤保障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虽然该复函仅是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1年申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没有表明是否还具有其他类似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并结合该复函的精神,应当认为《工伤保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的申请时效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