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
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
不承担责任。许多条例中有一个相同的内容: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等等也就是说任何时候机动车都有次要责任,另外就是“无责”情况下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可达
二、三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