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具体如下:
(1)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对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的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逃逸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次延长
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3)
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