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在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届满仍未全部缴纳罚款时,除可以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外,由于没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在《
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被执行人(注:通常指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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