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所称的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股份有限公司。所谓上市交易,即是指证券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内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证券交易。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数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最近3年内无
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