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捕是指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限定,对拒不履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的被执路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二、司法拘捕的要求是:
1、需有拒
不履行义务的做法。这是执路人员作出拘捕裁定的前提要求,如果被拘捕人无拒不履行义务的做法就不能进行拘捕,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限定的。
2、需经院长准许。司法拘捕作为
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隶属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议论,报本院院长准许。
3、异处拘捕应当符合限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限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捕人,作出拘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捕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
4、告知被拘捕人法定权利。对被拘捕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限定,对决定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