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
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要求保证人
承担法律责任则保证责任转化成保证之债,这里的期间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为此时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应视为6个月;
第三,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从其约定;
第四,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至2年,从其约定;
第五,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