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是指本单位将自有的公房,以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购买房改房的职工通常享受了工龄折扣、付款折扣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因为房改房的特点导致房改房的转让和交易都要受到限制,所以房改房的分割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以成本价或标准价作为分割争议房产的依据,全部优惠政策都由得房者享受,这也是不公平的。因此,
对于房改房价值的确定,一般参照现行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房改房的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几个原则处理:
(1)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及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双方对房改房的分割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协商的内容包括房屋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及一方补偿给另一方相应的房款数额等。
(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房屋价值作为分割的依据,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
房屋补偿款。
(3)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而且对房屋的价值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法院可要求当事人采取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若法院不采取竞价方式,则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现行市场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值作为分割依据。对于房屋的归属则根据房屋享受的优惠政策、单位与职工合同约定、双方的经济情况、住房状况、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条件判定。
(4)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且双方条件相当,所购买的房改房单位自有自管房,除当地政府有规定外,房屋所有权一般归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所有。
(5)房改房只具备部分产权或暂不能上市的,对该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可以上市时再做出分割。
(6)离婚时房屋产权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后,另一方有房屋居住的,可判决另一方迁出;另一方确没有房屋居住的,如房屋能分开使用,可划部分房屋由另一方暂住2年,暂住期间参照公房租金标准计租。
(7)如夫妻双方除该房屋外确无其他住房,又不能出自补偿给另一方的,可以依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属双方共同共有,离婚不分家。
(8)分割时还要注意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特别是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单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析产时,一定要先征求单位意见,以避免产生新的冲突。职工享有完全产权的房改房上市出售时,单位还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