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
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与残疾赔偿金的关系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是否影响残疾赔偿金的总额实践中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有伤残等级就得赔偿20年,因此得出的结论是一级伤残和十级伤残的赔偿数额是一样的。其实,从条文含义就可以看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这样,伤残程度越严重,残疾赔偿金也越高。
3、受诉法院的选择
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的,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法院进行管辖很重要。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适用问题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异导致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的明显差异,在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否是以死者户籍来区分适用的是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实践中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笔者认为以户籍来定标准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原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残疾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理论,确认残疾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损失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笔者认为以受害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