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管辖: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管辖。(参照劳动法)
1、关于合同纠纷法定管辖的具体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a、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b、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c、当事人在合同中队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支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4)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6)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关于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具体规定。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2)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