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是一种证据,但其属于刑事诉讼七种证据中的哪一种,目前在理论上未作出统一的归类,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大多数的意见认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属于鉴定结论,因为其目的是为了解决
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这一专门性的问题的。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是由
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实际上是由案件侦查人员作出的。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公安交警办案人员既是侦查人员又是鉴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根据该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其取证程序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