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是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的资金暗中撤回,却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违法行为,对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
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条之规定,公司具有财产、名义和责任独立的特征。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逃出资,即不得抽回股本。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和显著特征。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一种侵权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
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及赔偿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3、对
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公司的资产是实现公司
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了
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所以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