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根据现行《条例》规定,对于申请仲裁的
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这样算下来,从当事人递交
仲裁申请书开始,到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决,全程期限一般为74天(7+7+60);而且,对于复杂案件,经过批准,还可以延长30天,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