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位受贿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单位受贿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对单位受贿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其身份、作用和责任,即对单位犯罪的实施起主要决策、指挥作用,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法人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机关和机构的负责人、机关和机构的一般负责人以及机关和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意和指挥下,在单位犯罪实施过程中态度积极,且其行为在单位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工作人员。
2、一般来说,大多是某些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不属于单位的领导;从其表现来看,他们是在单位领导指挥下,从事某项具体活动;从主观方面看,其明知自己工作的性质,即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从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来看,其积极地直接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并对单位犯罪起主要作用。如果仅仅是根据他的职责,消极地执行单位的决定,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行为的性质,就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看待。
3、对单位的主观罪过是否能够进行认定是划分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重要界限。单位是一个外在形式与内在实体构成的统一体,具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但单位的意思机关必须有依照法律有资格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活动才能发出单位的意思表示。换而言之,是在特定位置上自然人的意志被视为单位的意志。单位受贿罪中的单位意志应当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单位会议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这些特定人员的意志直接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在4、实践中常见的单位受贿行为主要有:
(1)经单位研究决定,由有关人员实施的受贿行为;
(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受贿行为;
(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单位受贿行为。不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