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一般具备的条款有:
1.标的,即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质量和数量,即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
3.价格和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办法。
合同的主要形式有:
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
合同的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