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
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我国《海商法》第155条将其定义为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承托方(也称拖方)是海水拖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指用其拥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务而收取拖航费的人。承拖方有的是专业性海上拖航企业;也有的是打捞、救助企业,因当今世界上海上打捞、救助业不景气而兼营海上拖航服务。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货物由自身无动力的驳船运输日益增多,而驳船需要靠拖船拖带;用于海上石油开发的钻井平台等钻井设备,多为自身无动力,对海上拖航业有较大需求,业促进了海上托行业的发展,很多航运国家成立了专营或者兼营海上拖航的企业,如我国的中国拖船公司和中国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日本的协同株式会社、荷兰斯密特国际远洋拖航救助公司等。被拖运方使海上拖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被拖物的所有人后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被拖物包括驳船或者其他无动力的船舶、钻井平台、浮码头、浮吊等海上漂浮装置以及失去动力的船舶等。《海商法》第七章关于海上拖航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下列三种情况:第一,拖船在港区内对船舶靠离码头及其他操纵所提供的服务。因为,拖船协助大船靠离码头...查看原文
2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
一般认为,在海商法领域,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它不同于海上运输合同。主要表现在:第一海上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货物,货物装于作为运输工具的船舶上;在海上拖航情况下,拖航合同的标的是被拖物,它并不装于拖船或者被拖的驳船上,而是与拖船用索具或者其他特定装置连接。第二,在海上货物运输情况下,承运人不但提供运力,而且负责货物的装船、搬移、积载、运输、照料、保管与卸载;海上拖航合同的承拖方只负责提供拖力,对被拖物视为一个整体承担过失或者不完全过失,甚至不负过失责任。一、不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收货人能否起诉承运人即使收货人不是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是收货人凭持有的正本提单提货,在货物有损等权利受到损害时,对承运人可以提起诉讼。因为在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是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性质,合同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托运人通常不是收货人,承运人应向第三者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虽不参加合同的签订,但可直接取得合同的某些权利,并受合同的一定约束。因此,收货人也是合同的主体之一。所以,在货物送到之时,收货人只要拿上有物权凭证和运输合同的证明效力的提单,买卖中货物的风险转移和提单...查看原文
3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
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由于当事人违反合同而解除若承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解约日之前,在约定地点提供约定的拖轮,并使拖轮做好适航、适拖准备,被拖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样,若被拖方在合同规定的解约日之前没有使被拖物做好拖航准备,承拖方亦有权解除合同。2,非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合同在海上拖航合同履行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战争、军事行动、叛乱、暴动、罢工、禁止航和、征用船舶以及其他一些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件,使合同的履行或继续履行不可能或没有意义。对于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海商法》第158、159条的规定,在起拖前或拖航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查看原文
4海上拖航合同的种类
一、按拖船费计收方式不同,可分为日租型海上拖航合同和承包型海上拖航合同,前者的拖航费按约定的日租金计收,后者的拖航费是以双方约定的金额计收。二、按使用范围不同,可分为港区拖带合同、沿海拖航合同和远洋拖航合同三种。港区拖带合同,是指拖轮为协助他船进出港口、靠离泊位、移泊等作业提供服务而订立的合同。沿海拖航合同,是指起拖地和目的地均在同一国(地区)境内的拖航作业合同。远洋拖航合同,是指起拖地和目的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拖航作业合同。的三、按拖航的形式不同,可分为一列式拖带合同、傍拖合同和顶推合同。一列式拖带的拖船在前,被拖船在后,两船用缆绳连接。傍拖的拖船在被拖船的侧面,采用并连方式连接,主要用于港口浮吊的拖带。顶推的被拖船在前,多用于拖船协助大船靠离码头或调头。...查看原文
5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同时,承拖方在拖航过程中,应当合理尽速、不得进行不正当绕航。此外,拖航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应就各自承担的费用在合同中明确订明。承拖方应承担与拖轮有关的包括船员工资、伙食、保险费用、燃料、代理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因此,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需要谨慎处理,合理尽速拖航,并承担与拖轮有关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合同内容】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航、适拖状态】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 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查看原文
6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 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各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查看原文
7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海上拖航合同,就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由承托方提供拖力以实现将被拖物从一地移至另一地的一种劳务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相同点在于:合同的客体都是劳务。无论是海上拖航合同还是海上运输合同,订立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货物或相关物品的移位。但是,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相比较,又有两点重要的不同: 1.船舶的作用不同 在海上货物运输情况下,承运人所提供的船舶是一种运输工具,换言之,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最终要被装在由承运人所提供的船上而运至目的港。但在海上拖航情况下,承拖人所提供的船舶仅仅是一种拖带工具,被拖物并不装于船上,而是以专用索具或特定装置,将被拖物或装载了货物的驳船等与承拖人所提供的船舶相联结。 2.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不同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除了应提供适航船舶之外,还应承担管货之责,这一责任被贯穿在对货物的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等各个环节,承运人在任何一个环节上没有做到妥善和谨慎,都属于对合同的违反。然而,在海上拖带情况下,承拖方只提供拖力,而不承担对被拖物或其上所载货物的照料之责。 当然,这里所说的承拖方不承担管货之责,是指纯粹的海...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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