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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区别

2022-04-17 3,828人已浏览
  • 苏明明律师

    苏明明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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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主要存在下面几点区别: 第一,法律意义不同。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必须遵守的义务;而竞业限制属于约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自行约定,没有约定就不需要履行这项义务; 第二,两者限制的行为不一样。保密义务不限制劳动者从事与劳动单位相竞争的业务,限制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不能向他人透露自己掌握的用人单位的秘密;而竞业限制指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不能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者相竞争的行业; 第三,期限不一样。保密义务一般没有期限。相比之下,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最长不能超过2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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